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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出臺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文書式樣》三項文件為特殊建筑工程消防驗收保駕護航。
先來看看什么是特殊建設工程: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內容: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后,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項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申請表信息齊全、完整;
(二)消防設計文件內容齊全、完整(具有《暫行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內容齊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已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時性建筑,已提交批準文件。
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封面:
項目名稱、設計單位名稱、設計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頁:
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技術總負責人和項目總負責人的姓名及其簽字或授權蓋章,設計單位資質,設計人員的姓名及其專業技術能力信息。
(三)設計文件目錄。
(四)設計說明書,包括:
1.工程設計依據,包括設計所執行的主要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標準(包括標準的名稱、編號、年號和版本號),縣級以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復性文件,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使用要求或生產工藝等資料,明確火災危險性。
2.工程建設的規模和設計范圍,包括工程的設計規模及項目組成,分期建設情況,本設計承擔的設計范圍與分工等。
3.總指標,包括總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和反映建設工程功能規模的技術指標。
4.標準執行情況,包括:
(1)消防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2)消防設計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中帶有“嚴禁”“必須”“應”“不應”“不得”要求的非強制性條文的情況;
(3)消防設計中涉及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內容的情況。
5.總平面,應當包括有關主管部門對工程批準的規劃許可技術條件,場地所在地的名稱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場地內原有建構筑物保留、拆除的情況,建構筑物滿足防火間距情況,功能分區,豎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臺階式),人流和車流的組織、出入口、停車場(庫)的布置及停車數量,消防車道及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設計技術條件等。
6.建筑和結構,應當包括項目設計規模等級,建構筑物面積,建構筑物層數和建構筑物高度,主要結構類型,建筑結構安全等級,建筑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門窗防火性能,用料說明和室內外裝修,幕墻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術要求,建筑和結構設計防火設計說明等。
7.建筑電氣,應當包括消防電源、配電線路及電器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電氣防火措施等。
8.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當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給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和其他滅火設施等。
9.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當包括設置防排煙的區域及其方式,防排煙系統風量確定,防排煙系統及其設施配置,控制方式簡述,以及暖通空調系統的防火措施,空調通風系統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10.熱能動力,應當包括有關鍋爐房、涉及可燃氣體的站房及可燃氣、液體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設計圖紙,包括:
1.總平面圖,應當包括:場地道路紅線、建構筑物控制線、用地紅線等位置;場地四鄰原有及規劃道路的位置;建構筑物的位置、名稱、層數、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或通道及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結構,應當包括:平面圖,包括平面布置,房間或空間名稱或編號,每層建構筑物面積、防火分區面積、防火分區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配件等;立面圖,包括立面外輪廓及主要結構和建筑構造部件的位置,建構筑物的總高度、層高和標高以及關鍵控制標高的標注等;剖面圖,應標示內外空間比較復雜的部位(如中庭與鄰近的樓層或者錯層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內地面和室外地面標高,屋面檐口、女兒墻頂等的標高,層間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電氣,應當包括: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廣播,以及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
4.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應當包括:消防給水總平面圖,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圖,以及其他滅火系統的系統圖及平面布置圖等。
5.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應當包括:防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排煙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布置圖,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系統圖、平面圖等。
6.熱能動力,應當包括:所包含的鍋爐房設備平面布置圖,其他動力站房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專業管道防火封堵措施等。